(2014)衡刑减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秦洪强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洪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1226号罪犯秦洪强,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沧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洪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4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洪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洪强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文审判员 崔福林审判员 李春蕾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