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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何某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某某、何某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巴林左旗,捕前住巴林左旗,无前科。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6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辩护人张宝柱,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进悦(系被告人岳父),男,74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南郊红山社区*组**号。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捕前住巴林左旗。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因犯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羁押日期: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因赌博被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4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特古斯、赵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张宝柱、石进悦、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报案谎称被李某某诈骗25万元。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14年3月6日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9日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徐某某被诈骗案中经侦查发现,家住赤峰市的许某因李某某借贷事情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进行咨询,并告知徐某某,李某某借贷事情经过和借贷金额为8万元,并将借贷手续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警称其本人被李某某诈骗25万元。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借款中间人即被告人何某某,并详细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报案经过,同被告人何某某合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而后授意许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怎样作虚假证言。被告人徐某某捏造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处刑罚缓刑期内又犯新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辩称,他受许某的委托到巴林左旗公安局进行咨询,他给许某打电话,许某说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主马玉昌已经死了,公安机关也核实马玉昌已经死了。他核实是不是李某某真的把陈某某、许某诈骗了,公安机关核实马玉昌已死,李某某构成诈骗。他第二次去公安局,他做完报案材料后警察让他签了字,让他回去等着,并告诉他让他把陈某某和许某找来作证人材料。他认为他并没有犯诬告陷害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虽然在报案中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没有诬告李某某,李某某并非无辜。被告人并非捏造事实就导致了李某某受到刑事追究,而是属于错告或检举失实。辩护人认为徐某某无罪。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报案谎称被李某某诈骗25万元。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14年3月6日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9日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徐某某被诈骗案中经侦查发现,家住赤峰市的许某因李某某借贷事情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进行咨询,并告知徐某某,李某某借贷事情经过和借贷金额为8万元,并将借贷手续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警称其本人被李某某诈骗25万元。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借款中间人即被告人何某某,并详细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报案经过,同被告人何某某合谋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而后授意许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怎样作虚假证言。被告人徐某某捏造事实,致使公安机关立案对李某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2P178巴林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3月6日11时13分到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一名叫李某某的陌生男子以借钱作抵押为由(房主已死亡)诈骗25万元。(2)巴林左旗公安局受案回执证实:徐某某报案被李某某诈骗25万元已立案侦查。(3)巴林左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证实对李某某诈骗徐某某一案立案侦查。(4)巴林左旗公安局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传唤被害人李某某,并对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5)抓获经过证实:巴林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已于2014年3月14日将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传唤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6)关于徐某某、何某某涉嫌诬告陷害案的办案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被林东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诈骗人民币25元。当时徐某某是去的梁晓民大队长办公室报案的,由侦查员马志伟从梁晓民大队长办公室将其领出来,交由侦查员张华对其在2014年3月6日上午11时13分给徐某某制作报案材料,直至11时47分报案材料制作结束。报案时徐某某就称其被诈骗了25万元。材料制作完毕后由徐某某本人看过后,对材料进行签字纳印,并在报案材料的第四页顶端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随后侦查员对此案进行受理,并对徐某某出具了受案回执,受案回执的左下方有徐某某本人的签字纳印。公安局上午上班时间为80:30至12:00,所以制作徐某某的报案材料时间均为上班时间制作完成。(7)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徐某某于1970年10月2日出生,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人。何某某于1982年7月15日出生,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人。(8)办案说明、移交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行为,正在侦查中。(9)死亡证明书证实:马玉昌于2004年8月14日已死亡。(10)日结工资表证实:2012年10月30日至11月18日,许某承包工程用工工资情况。(11)巴林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何某某赌博行为处以15天拘留,罚款3000元。(12)借据一枚证实:李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借款10万元。(13)收据一枚证实:何某某收到李某某的还款10万元。(14)房屋买卖合同证实:马玉昌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时间2013年3月14日,房屋出售金额15万元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给甲方房款。(15)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实:土地使用者马佳秀,座落林东镇大新庄村,房屋所有权人马玉昌。(1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许某给被告人徐某某汇款的情况。(17)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3)霍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18)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送至霍林郭勒市看守所羁押,于2013年8月2日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并取保候审。2、受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过年期间他和何某某在他老家和他的游戏厅赌博输了,他在场上欠何某某3万多元,然后何某某说你输这么多了,怎么也得往回赢点啊,我找人给你架底(指放高利贷),何某某说利息是借人民币一万元,一天五百元的利息,然后何某某就打电话给一个赤峰的人,听何某某说叫小伟,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打完电话后何某某说借钱可以,但是需要找担保人担保,或者押房子押车都可以,正好马某的房本和土地使用证在他手里,他就拿出来给何某某看了,何某某说可以借给你人民币5万元,然后何某某说咱们做手续去,何某某开车拉着他就去何某某在契丹步行街的游戏厅,到了游戏厅何某某说你这借钱打条必须倍打(指翻倍),他说行也用不了几天,然后就开始做手续,当时有何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陈某某),何某某就去打印部打了一个房屋抵押合同,回来就给那个他不认识的人了,然后那个人就给一个叫小伟的人打电话说了,他打完电话跟何某某说小伟说不行必须是房屋买卖合同,你还上钱我就直接都给你了,咱们也没事了。然后何某某又出去打了一个买卖合同,回来后何某某让房屋的房主签字,他就出去到劳务市场找了一个人,他给这个人一百元钱,他就领着那个劳务市场的人去了何某某游戏厅,何某某问他房主来了吗,他说来了,然后在劳务市场雇的那个人就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甲方签了字,签的是马玉昌的名字,乙方是陈某某,还打了一张10万元钱的欠条,因为是倍打(指翻倍)借五万元钱,欠条是他签的字。然后何某某开车拉着他和陈某某去的工商银行,陈某某就给小伟打电话了,等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陈某某取出5万元钱给何某某了,然后我们就上车了,何某某扣了3天的利息7500元,他欠何某某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也扣下了,剩下3.75万元钱给他了。今年2013年4月16日他将在何某某那借的5万元他实际拿了3.75万元,因为当时还了何某某5000元赌博欠下的钱,何某某扣了7500元的利息,还钱的时候他还了何某某10万元,但是当时的利息已经有20多万了,他和何某某说他就算认栽了,他就还你10万元,以后的利息他也不还你了,这钱就这么算了。何某某说我得和小伟商量,这些肯定不行,你再弄点钱。他现在这样也没什么钱了,他也还不上了,以后他要是有钱他再给你点,何某某没有同意,他向何某某要打的10万元欠条和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某说等他把钱还清了就把欠条和房屋买卖合同给他。3、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他和何某某是朋友,他不认识李某某。有一天何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想借点钱,他才知道是李某某向他借钱。2013年3月份何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几天前找你借3万元的李某某还想借点钱,他当时在赤峰,他说借多少?何某某说还要借5万元,他说行但要有抵押物,何某某说他有房产证。他就给他的同学陈某某的卡上打了4.6万元,陈某某接到钱后扣了李某某4000元利息钱,按5万元借给了李某某的,李某某先后一共借了他7.6万元本金,当时何某某说李某某就用一个星期,利息是一天400元到时候一起还给你。过了一个星期后他找何某某要钱他说还没凑上呢,再等等吧。到时候给你利息,2013年4-5月份的时候他在林东镇的振东假日酒店住的时候,何某某还给他5万元,说是李某某给的利息,本金还不上直至现在也没还他。2013年快要过年的时候,陈某某回赤峰把李某某的借钱手续给他了,其中有一张李某某写的10万元借据,一个马玉昌与陈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马玉昌的户籍证明、马玉昌的房产证和一张土地使用证。他不放心这个事情,他就到林东找了何某某,何某某领着他去了一次马玉昌家,他到了马玉昌家找到马玉昌的孙女,那个女孩说马玉昌已经在2003年的时候就去世了。他才只道是被骗了。他回到赤峰找了警察报案,警察说不行必须在林东报案,他找个林东的朋友叫徐某某的人,他把手里的欠钱的手续都找班车捎给徐某某,他告诉徐某某说你拿着这些手续后帮他到林东的公安局问问这个事情,过了几天徐某某说给他问了,警察说是诈骗可以立案,但是要安排安排,我想请人家吃一顿饭得用2000元,他说行,他就给他的银行卡打了1400元钱,又用自动提款机转了600元钱。他说那就行吧!你先问明白就行了,立不立案的赶趟。2014年3月6日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已经立案了,他问他你怎么还立案呢!你是怎么跟警察说的,他说:“我与警察说钱都是我的”,他说那怎么能是你的钱呢!到时候警察一查不就露馅了吗?他说没有事就说咱俩在林东镇外环干活的时候一起挣的钱。我说那行吗?他说我都安排好了,这么说就可以。昨天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叫他来一趟,李某某已经被抓了,你们要是不来李某某就得放了,你与陈某某马上来吧!来了以后给我打电话。他与陈某某昨天晚上11点多钟到了林东,今天早晨徐某某与何某某来宾馆找的他与陈某某。徐某某说一会你们两个要做材料了,他和何某某的材料已经做完了,而且说你许某借钱的时候也在场,你们都要按着我与何某某的材料说,否则我们就作伪证了。他说那不行,警察一调查就能调查出来就麻烦了,徐某某说没有事,我都找好人了,放心吧!我们就来做材料了,他知道李某某被抓了就没有必要说谎,他就如实说了。徐某某帮他立案要这笔钱是因为他说了他就要回他的7.6万元的本金,其余的能要多少都是他的事情,徐某某就是为了得剩下的钱。2012年修林东镇外环路是他一个人包的活,徐某某只是在工地里给他找了几个工人干活,他看他干不了,后期给了他们钱就没有再用过他们。他与徐某某也没有经济往来或是纠纷,就是他借给徐某某几千元钱,至今还没还他。何某某来公安机关所说的材料是徐某某教的。李某某还给何某某钱的事情他不知道,还了他5万元利息,其他的钱他就不知道了。(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4日下午许某给他打电话说何某某说有一个人要借5万元钱,许某就问他手里还有多少钱,他说有将近2万多元,许某就说下午给他卡里打点,下午给他往卡里打了4.6万元。下午何某某开车接上他,然后何某某他俩就去打印复印部打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某开车拉着他就去契丹广场下面的工商银行了,何某某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李某某去契丹购物广场楼下的工商银行,他去银行取4.6万元现金,何某某拉着他和李某某就去何某某开的游戏厅了,到了游戏厅何某某跟李某某说那你的让房主来签字,大约有半个小时左右李某某领着一个老头就回来了,何某某就让李某某领来的老头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上写的马玉昌的名字,何某某又让李某某给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何某某跟李某某说让李某某领来的老头留个身份证复印件,那个老头说身份证丢了,何某某说那你去派出所开个户籍证明吧,李某某跟何某某说你先把钱给他,他过后给你送来,具体什么时候送的户籍证明他忘了。李某某就拿着4.6万元现金走了。他先说谎话是因为今天早上何某某和徐某某去京都宾馆找他和许某了,何某某先说:“咱们几个口供必须一致了,我和徐某某说的都一样了,告诉你该怎么说了”。他就说他在重复一遍看看有什么错,2013年3月14日许某说有一个叫李某某的要借25万元,在车上何某某写了一个房屋抵押合同,作价15万元,许某从包里拿出15万元给了李某某,下午许某和他又接上何某某,何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去工商行,许某让别人让他的卡里打了7.6万元,许某又从包里拿出2.4万元,许某有事就走了,李某某、何某某还有他去了游戏厅,在路上何某某说上午做的抵押手续不行,必须做成买卖手续,把抵押合同撕毁了,又做的买卖合同,还是15万元。李某某拿着10万元现金就走了。何某某说:“这样说就行了”。然后徐某某说那咱们就去公安局吧。他是按照何某某和徐某某告诉他说的假话。(3)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2年他在林东外环路工程干过活,是黄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亲戚包的工程找他去的。原来不认识徐某某,徐某某请所有干活的工人吃饭他才认识的。他就和徐某某在一起干了四五天的活,他走了以后再也没看见他。(4)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他是在林东镇外环路兴隆地边上修路时,他认识的徐某某,当时徐某某领着8、9个工人也是和我们干一样的活,他立了两天桩,铺了两天马路牙子,就干了几天他们就走了,我就再也没见者过他。(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他认识的徐某某,徐某某说和许某承包外环路马路牙子的工程,徐某某让他找点工人干活,他找的贾某,贾某又找的几个工人他不清楚了,工人工资一天一开,当时他去了三、四天,就不去了,因为当时许某直接给工人结账,贾某在那干了多长时间他不知道,当时许某和徐某某直接给工人讲的价,这个工程活是许某从项目部承包过来的,徐某某和许某是不是合作伙伴他不知道。(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马玉昌是她父亲,他在2003年4月份就去世了。她是通过张向春认识的李某某,她当时想借点钱买羊,张向春说李某某在给赤峰包商银行放贷款,她就让张向春帮她联系的李某某,2012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和张向春到她家看看她家的房子,说可以借给她5万元,李某某让她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他拿去审核,她就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他了,一直到现在贷款她也没借到,她给李某某打电话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李某某说正在办理贷款呢,后来就说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丢了。去年她就去镇政府挂失了。她没有授权李某某帮她卖房子。李某某借给她的2万元钱,这钱是他私人借给她的,不是贷款。当时李某某没说用她的房产证作抵押。4、被告人供述:(1)徐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3月6日徐某某询问证实:他被一个叫李某某的诈骗了。2013年3月份,他们在林东镇修外环路时,他和陈某某、许某他们三个人修路算完账,他剩了25万多元,陈某某和许某说把他这25万元放高利,他就同意了,他让他俩找人放,他俩找到了一个叫李某某的。他当时就委托陈某某和许某帮他做手续,讲好是三分利息放一年,今年一年到期,他找陈某某他们去要钱,才发现李某某当初给他们的手续不属实,他觉得被骗,就来报案了。他当时在锡盟在电话里谈的,后来的手续什么的也是陈某某和许某他们给他弄的,他一直也没露面。当时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让李某某做抵押合同,他说不行,必须得做买卖合同。今年陈某某把做的手续给他,他去派出所才知道李某某用的那个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马玉昌已经死了好多年了,但手续上面还是马玉昌签字呢。陈某某给他一个马玉昌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一个叫马佳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一张马玉昌的常口信息上面盖着林东镇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他共计被骗了25万元,房屋顶15万元,还有10万元李某某给写的借据。他认为他不是诬告陷害,他没罪,手续是他拿着去的,他和许某一起搞工程我们俩挣了30多万元,其中有他15万元,就是房屋买卖合同那个钱,他没有说欠他25万。他和许某是合伙在林东外环修马路牙子工程,是口头协议,许某欠他15万元,许某告诉我说借了25万元,包括我的15万元。他到公安机关咨询去了,他给许某打电话,许某说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主马玉昌已经死了,公安机关也核实马玉昌已经死了。他核实是不是李某某真的把陈某某、许某诈骗了,公安机关核实马玉昌已死,是李某某构成诈骗。他第二次去公安局,他做完报案材料后警察让他签了字,让他回去等着,并告诉他让他把陈某某和许某找来作证人材料。(2)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实:许某前后通过他手借给李某某8万元,第一次借了3万元,第二次借了5万元,(实际这次给了李某某4.6万元)。先借的三万元钱是陈某某在赌博场上放给李某某的高利贷钱,这笔钱没做手续。第二次借给李某某的钱时许某通过陈某某和他的手借给李某某5万元钱(李某某拿走4.6万元),李某某打了10万元借据,用房屋抵押做的房屋买卖合同,又做了15万元房屋买卖合同。打了两张借据是25万元借据。李某某打的25万元借据与徐某某没什么关系,就是许某让徐某某帮他往回要李某某欠他的8万元。徐某某在原物资局跟前的一个茶馆告诉到公安局怎么说的,他说他在公安局已经做材料,公安局已经立案了,让他说李某某一共欠许某25万元钱,要按条子说话,当时借钱时许某也在场,房屋做的是买卖合同。随后他就领着他来公安局做的材料,他就按他教给他说的说的谎话。他在公安局做完材料后,就给许某打电话说了,许某说徐某某都安排好了,过几天他来再说。过来几天许某来林东,他和陈某某、徐某某、许某在京都国宾馆见的面。我们四人在房间里,徐某某告诉许某和陈某某他俩到公安局该怎么说,第一,欠款要按条子欠的是25万元。第二,说许某借钱时也在现场,(其实钱是他和陈某某借给的李某某,许某不在现场),第三,说当时做的是房屋抵押、后来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他说当时徐某某告诉他也是这么说的,他在公安局也是这么说的。叫他们和我们说的一致了。在第一次交代材料中说李某某诈骗许某25万元的谎话,他当时感觉钱是通过他借出去的,李某某又还不起了,想通过这个办法把钱给许某要回来,是徐某某说立案能把钱要回来,告诉他这样说的,在公安局的事他都安排好了,他才说的谎。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合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二、撤销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3)霍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何某某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何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景林审 判 员  王成武人民陪审员  秀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