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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芜中行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中南建材城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莉,局长。委托代理人:傅作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娜,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经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4)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芮卫东,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傅作龙、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证据不足,致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4)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徐 琳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