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鹏与张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张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孙鹏,男,生于1970年5月30日,汉族,山东鲁班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斌,男,生于1980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孙鹏因与被告张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鹏诉称,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连斌(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连斌偿还原告孙鹏借款20000元。二、被告张连斌支付原告孙鹏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两项,限被告张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张茂祥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