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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石忠海与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海,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石忠海,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睿娟,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顺。被告贾文义,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生。原告石忠海诉被告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文义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忠海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忠海撤回对被告陇西县森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文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交纳1730元,由原告石忠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玉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