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涞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齐田、万术中、齐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齐田,万术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住所地:涞水县府前街。负责人:李晨潮,职务:行长。被告齐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天园小区。身份证号:13242919630303181X。被告万术中,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阳光鑫园小区,身份证号:132429196407070311。齐库,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富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齐田、万术中、齐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勾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