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齐田、万术中、齐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齐田,万术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住所地:涞水县府前街。负责人:李晨潮,职务:行长。被告齐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天园小区。身份证号:13242919630303181X。被告万术中,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阳光鑫园小区,身份证号:132429196407070311。齐库,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富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齐田、万术中、齐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勾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