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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何泽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李金花,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花镇北董庄村。被告何泽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花镇北董庄村。原告李金花诉被告何泽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花于2014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花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阮进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