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花,何泽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李金花,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花镇北董庄村。被告何泽峰,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花镇北董庄村。原告李金花诉被告何泽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花于2014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花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阮进宝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魏则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