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文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5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562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进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