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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瑞姣、尚楠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瑞姣,尚楠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景观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任继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高学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瑞姣,女,1969年4月20日生。被告尚楠,男,1988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凤琴,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全典当)与被告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许瑞姣、尚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学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凤琴、被告许瑞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3日,原告万全典当与被告飞腾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与典当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为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各种费用;原告对抵押典当财产享有优先受产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飞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其法定代表人高学武现已被刑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滑县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瑞姣、尚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86元退还原告滑县万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