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顾考祥与平邑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考祥,平邑县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顾考祥,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邮政局。本院在执行顾考祥与平邑县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考祥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崇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