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王春燕、佟传红、范丽艳、刘秀玲、李延芹、李会、于秀萍、栾海云、高春芳、刘文丽、张云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002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佟传红、范丽艳、刘秀玲、李延芹、李会、于秀萍、栾海云、高春芳、刘文丽、张云花,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佟传红、范丽艳、刘秀玲、李延芹、李会、于秀萍、栾海云、高春芳、刘文丽、张云花。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崔有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燕等11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