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陶某与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84号原告:陶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魏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