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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冬与被执行人欧阳建平等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东,欧阳进平,欧阳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宁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东,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欧阳进平,男,1965年4月4日出生地,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欧阳常清,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地,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东与被执行人欧阳进平、欧阳常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己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俊斌审 判 员  彭宁屏审 判 员  欧阳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