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新光与徐继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79号徐继萍:王新光申请执行徐继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涧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光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允许王逸凡每月到王新光家中探视四次,每次探视时间不少于24小时,节假日期间探视双方另行协商,王新光在王逸凡每月第四次探视时将抚养费400元交给王逸凡。(2)负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