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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平与董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董青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徐平,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青民,男,住鄄城县。原告徐平与被告董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