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平与董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董青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徐平,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青民,男,住鄄城县。原告徐平与被告董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