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艾慧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