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亮诉被告艾文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亮,艾文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张新亮,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艾文举,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亮诉被告艾文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江森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新亮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亮负担。审判员 罗 国 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