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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立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支行与唐山长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支行,唐山长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侯淑英,吴久生,刘雅丽,吴季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立保字第8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代表人李长锁。委托代理人李欣辉。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山长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市政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侯淑英。被申请人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区滨河路南。法定代表人臧忠恕。被申请人侯淑英。被申请人吴久生。被申请人刘雅丽。被申请人吴季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支行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唐山长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侯淑英、吴久生、刘雅莉、吴季源银行存款49628859.25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其银行资金账户(114200118)中等额资金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山长盈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无缝新矿业有限公司、侯淑英、吴久生、刘雅莉、吴季源银行存款49628859.25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兆金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李大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