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执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修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英,叶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161-1号申请执行人李修英,农民。被执行人叶荣刚,教师。申请执行人李修英与被执行人叶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调解书:叶荣刚偿还李修英借款78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合计9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叶荣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30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叶荣刚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1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森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