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403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一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