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志洪与李国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洪,李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张志洪。被告李国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丝绸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彦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洪与被告李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洪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志洪承担。审判员 钟绍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莎莎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