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竹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罗诗鹏与罗川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诗鹏,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罗诗鹏,男,出生于1968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罗川,男,出生于1976年10月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诗鹏申请执行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川以大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从原大竹县食品公司购买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北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编号:竹国用(2008)字第XXXX号;使用权人:大竹县恒达食品公司;面积:1327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罗诗鹏与被执行人罗川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罗诗鹏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续行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川以大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从原大竹县食品公司购买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北段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编号:竹国用(2008)字第XXXXX号;使用权人:大竹县恒达食品公司;面积:132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开元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