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朱爱华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朱爱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事由:主办单位:拟稿人: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79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德胜,行长。被申请人朱爱华,工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致使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连华审 判 员 李秀民人民陪审员 刘玉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