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彦秋与杨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秋,杨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秋,男,汉族,阿城区车务段平山站副站长,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杨邵峰,身份证号×××,男,满族,阿城区邮局分销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彦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9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修宏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