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增勋与李庆保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勋,李庆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增勋,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孟义,平乡县丰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保,男,1955年6月26日,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勋与被告李庆保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勋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春平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