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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增勋与李庆保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勋,李庆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增勋,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李孟义,平乡县丰州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保,男,1955年6月26日,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勋与被告李庆保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勋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春平审 判 员  王献彬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潘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