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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群与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群,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472号原告何群,男。被告王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诉被告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群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何群承担。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