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天龙诉肖灵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屏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刘XX,男,1986年10月11日生。被告肖XX,女,1988年4月11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刘XX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被告肖灵姣未按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5年,原、被告双方在广东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刘铭钰(2007年3月10日生)。于2009年10月22日双方自愿到屏边县和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1月被告肖XX离家外出不归,也不和原告联系,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刘铭钰由原告自行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肖XX未作答辩。原告刘XX就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二本。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2、村委会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肖XX离家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近四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刘XX列举的证据1、2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肖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未按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刘XX的诉讼主张和事实理由也未提出抗辩。故原告刘天龙列举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夫妻关系和现夫妻感情状况,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原、被告双方在广东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7年3月10日生育一男孩刘铭钰。2009年10月22日双方自愿到屏边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15日被告肖XX离家外出不归至今杳无音讯,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2014年4月15日,原告刘XX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男孩刘铭钰由原告自行抚养;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离婚是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准予离婚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肖XX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外出不与原告刘XX联系近四年时间,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刘XX请求判决准许离婚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刘铭钰,因被告肖XX外出不归,男孩刘铭钰一直由原告刘XX抚养,现原告刘XX主张孩子由其自行抚养,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肖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肖XX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男孩刘铭钰(2007年3月10日生),由原告刘天龙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发言审 判 员 邵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跃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