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姜淑丽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丽,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姜淑丽。被执行人王明。本院在执行姜淑丽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