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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姜淑丽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丽,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姜淑丽。被执行人王明。本院在执行姜淑丽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