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冯关尧与张桂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关尧,张桂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冯关尧,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张桂江,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关尧与被告张桂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关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关尧负担。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