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封志娟与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517号申请执行人:封志娟,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封志娟与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536.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位已倒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需较长时间,现琅琊镇人民政府垫付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审判员 孟爱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