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太平北路885号2幢。法定代表人:顾楼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丹路38号。法定代表人:纪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铁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222元,减半收取13611元,由原告南通沪丽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应兴宝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