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5日以其暂不主张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退付原告周某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