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5日以其暂不主张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退付原告周某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