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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继涛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涛,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继涛,个体司机。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5号。负责人:杨昌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法定代表人:尚立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必佑,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涛诉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涛于2014年9月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涛已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原告王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涛负担8352元。审 判 长  黄浩志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