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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潘忠才与于德建、浙江鸿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忠才,于德建,浙江鸿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潘忠才。委托代理人:冯乾洪。被告:于德建。被告:浙江鸿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委托代理人:施颖颖。委托代理人:吴圆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委托代理人:徐华琴。委托代理人:周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忠才诉被告于德建、浙江鸿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莹独任审判。原告潘忠才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德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潘忠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德建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忠才撤回对被告于德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