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西南工具与陕柴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西南工具有限公司,陕西柴油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西南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工具),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62374794-4。法定代表人马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柴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5523177-1。法定代表人宫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俱亚亚,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西南工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及王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俱亚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毕。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证据不当,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退还上诉人西南工具。审 判 长  蔡 昕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