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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成都春利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成都春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东路。委托代理人杨梦麟,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春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成都春利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春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334元,应退受理费5134元,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