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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新根与谢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根,谢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吴新根。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谢宝仁。委托代理人:冯云飞、黄亚飞。原告吴新根与被告谢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据原告申请,作出了(2014)绍柯商初字第73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本院予以准许。然,双方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根起诉称:被告谢宝仁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9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和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6日,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谢宝仁立即归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月26日止为7.5万元)。本院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已对被告谢宝仁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新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