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商初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青云与李少林、许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云,李少林,许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145-1号原告:王青云。被告:李少林。被告:许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云诉被告李少林、许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财产保全费1307元,共计3030元,由原告王青云负担。审 判 员 刘海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