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青云与李少林、许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云,李少林,许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145-1号原告:王青云。被告:李少林。被告:许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云诉被告李少林、许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财产保全费1307元,共计3030元,由原告王青云负担。审 判 员 刘海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赵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