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王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峰,王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1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芳。委托代理人李雪祥。上诉人王卫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卫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卫峰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卫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王卫峰已预交1786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卫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