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魏中雄、李其认、杨振香、李其成、叶妙莲、魏中福、谢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魏中雄,李其认,杨振香,李其成,叶妙莲,魏中福,谢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住所地宁德市东侨。代表人童国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桥头。投资人魏中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魏中雄,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生,住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李其认,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生,住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杨振香,女,汉族,1965年6月1日生,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李其成,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凤城镇。被执行人叶妙莲,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生,住福建省永定县凤城镇。被执行人魏中福,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生,住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谢秋敏,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生,周宁县狮城镇。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魏中雄、李其认、杨振香、李其成、叶妙莲、魏中福、谢秋敏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由周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