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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非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子江与易建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子江,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醴非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被执行人杨子江,男,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易建华,女,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杨子江、易建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日1日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4)X2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仍在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内,该具体行政行为尚未生效,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朱建生审判员  凌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