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男,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