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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巫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韶红,王兵,许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035-1号申请执行人巫韶红。委托代理人洪卫东。被执行人王兵。被执行人许守霞。申请执行人巫韶红与被执行人王兵、许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给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2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查封的房产,因本案执行标的不大,结合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况,目前不宜执行,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