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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指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广新与刘乐祥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新,刘乐祥,张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指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曹广新,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刘乐祥,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宝健,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广新申请执行刘乐祥、张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广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3)第8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