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指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曹广新与刘乐祥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新,刘乐祥,张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指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曹广新,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刘乐祥,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宝健,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广新申请执行刘乐祥、张宝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广新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3)第8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黄红旗审判员 陈友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