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何齐军与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齐军,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何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号原告何齐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坚。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德。被告何建正。被告何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齐军诉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何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7元,公告费240元,合计7527元,由原告何齐军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人民陪审员 陶蔚娜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