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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何齐军与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齐军,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何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号原告何齐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坚。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德。被告何建正。被告何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齐军诉被告绍兴禾润服饰有限公司、何建正、何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7元,公告费240元,合计7527元,由原告何齐军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人民陪审员  陶蔚娜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