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刑执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马运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7241号罪犯马运彦,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了(2012)滕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运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8月28日对罪犯进行了提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马运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运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运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未发现监狱的提请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运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