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胜乾与孙全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孙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杨xx。被告:孙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孙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xx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