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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冠琼、卢秋园等与陆冠明、卢艳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冠琼,卢秋园,卢瑞丹,陆苑婷,陆冠明,卢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34-1号申请执行人陆冠琼。申请执行人卢秋园。申请执行人卢瑞丹。申请执行人陆苑婷。法定代理人卢瑞丹,系陆苑婷母亲。被执行人陆冠明。被执行人卢艳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少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冠明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武信用社账号19×××09、19×××35内的银行存款4240元划拨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