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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司红林与六安市东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红林,六安市东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金民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司红林,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东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成玉,公司经理。申请人司红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东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F12**号轻型货车进行诉前保全,要求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六安市东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F12**号轻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林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