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徐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刘井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自: